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 中国棒球协会,简称“中国棒协”,英文名称为“CHINESE BASEBALL ASSOCIATION”,缩写为“CB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所属棒球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棒球社会团体、俱乐部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体育社团,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本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棒球联合会、亚洲棒球联合会及其他国际青少年、大学生、职工棒球组织及相应的国际棒球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棒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爱好者,依靠全民力量,指导发展我国的棒球运动;积极提倡棒球运动在中国的普及,努力促进我国棒球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服务;增进与各国各地区棒球协会和组织的交流和友谊,加强与国际棒球联合会和亚洲棒球联合会的联系和合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依照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以及国际棒联的有关法律法规,统一组织、协调全国棒球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运动水平的提高,促进亚洲和世界棒球运动的进步。
(二)宣传和普及棒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棒球运动,以增进体制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三)依照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或批准后负责全方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的棒球协会的友谊。
(四)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棒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各团体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棒球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五)拟定有关棒球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和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施行。
(六)负责协调、组织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制定棒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以及教练员和裁判员的考试、评选、晋级事项。
(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的规定,选拔和推荐国际队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各项国内外比赛。
(八)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学习人选的选拔和运动员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九)开展经验交流和学术研究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翻译和出版技术资料、书刊。出版中国棒球协会的机关刊物《中国棒球》。
(十)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市场开发活动和咨询服务,为棒球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十三)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表彰和奖励对我国棒球运动作出贡献的有功人员。
协会单位会员必须是经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注册,代表本地区或行业、系统开展棒球运动的协会团体及法律、法规的认可的其他与棒球有关的单位。
俱乐部会员必须是由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开展棒球运动的职业或业余俱乐部。
个人会员为荣誉称号,是经协会全国委员会批准授予为棒球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本协会不直接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服从本会组织领导,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个各行业体协、所属棒球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的社会团体、俱乐部等,均可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
(一)积极宣传棒球运动,认真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的,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协会秘书处或三个以上的会员协会联合提出,方可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二)本会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有二分之一以上拥有表决权的代表赞成,即可当选。
(三)会员代表大会由全国委员会召集,由主席主持会议,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须有2/3以上全国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全国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全国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会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条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在主席、副主席的领导下处理协会的各项工作。本会秘书处的职责是:
(二)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各项管理规章、规定、制度和方针政策;
(三)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交流,负责和指导在我国举办的国际及全国比赛、培训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五)根据本章程及有关的规定,开展工作并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专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专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专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一定得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国家相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会对全国各级正式比赛,及由国际组织委托本会承办的比赛直接进行管理。
本会会员协会之间的比赛,协会会员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但必须向本会申报并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会会旗、会徽等标志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